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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人不利己,富士康在糟蹋自己的形象 | |||||
作者:王朋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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恫吓记者。3000万的天价足够份量。富士康财大气粗,如果这一招得手了,以后哪个媒体还敢监督它?起诉记者而不是起诉报社,这是他们的“起诉策略”。这个策略有其阴险的一面,记者以后不敢采访这类事情了,媒体的监督当然也就不存在了,企业就可以胡作非为了。而直接起诉报社,无疑选择了更强大的对手,挑战的对象更不好对付。 炫耀淫威。潜意识的思维是:老子有的是钱,哪个还敢跟我作对。这也很厉害,中国的媒体绝大多数资产实力不能和富士康抗衡,要论财力大小,富士康显然是优势。只要这一次搞定了,以后哪个媒体敢和它叫板? 司法裁定。完全按照游戏规则由法律来裁定是非。如果真正按照法律途径来处理这个事件,我们要尊重它的自由选择。富士康想表达这个意思,但是它的具体做法其实大相径庭。说什么“获得的赔偿捐献给慈善事业”云云,这种欺骗小孩的公关手段拙劣可笑。 事情发展到现在这种地步,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什么呢? 第一,引起舆论极大关注。这个已经达到了。就目前的舆论动向来看,很明显不利于富士康,可以说它招来了舆论的讨伐。负责报道的记者受到同情,报社得到支持,而富士康得到的是谴责。得不偿失,何苦来呢? 第二,此法难以效尤。这件事情最后很可能对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反面教材。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立案等等一系列法律程序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任何一个人不分是非缘由,只要有钱做担保就可以随便冻结别人的财产,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有很大的漏洞。而一旦富士康得偿所愿,这个头一开,以后大家都可以效仿,企业和财主就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欺压弱势者。这是与我国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因此,法律不会让这种事情发生。据《财经》的律师分析,这个案件的受理本身存在很多不当;而受理案件的法院坚持“无任何瑕疵”。不管怎样,这个事件必将引起轰动是可以预料的。法院接手的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第三,富士康公司形象大大贬损。这不是媒体在整他,而是他在糟践自己。目前看到的有关富士同的公关活动有:邀请记者参观工厂车间、发表声明表示走法律正义途径处理、表态“赔偿款将捐献给慈善机构”。记者参观的稿子我在网上也拜读了,和《第一财经》的报道如果放在一起,更能增强读者对该公司的不信任。那篇稿子通篇都以该公司有关人员自己介绍的方式叙述,根本体现不出记者是客观观察,独立思考的。换句话说,那是自说自话,没有可信度。 第四,媒体对舆论监督的操作更加谨慎。如果报道不实,媒体和记者都将面临严苛的官司。这给新闻媒体和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这不是坏事,新闻报道本来就应该就被这样严肃认真谨慎细致的态度。媒体的权力也很大,必须要用好,要正确使用。 第五,引起对新闻报道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大讨论。新闻报道权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这在法学界和新闻界并没有一致的意见。有人为它是“权力”,有人认为是“权利”;有人认为它是“公权”,有人认为是“私权”,有人认为是“宪法权”。法律上对于新闻报道权的保护问题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个事件可能推动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 第六,报社形象得到巩固,记者行为得到支持。处在舆论浪尖的法院相信会对这个案件倍加认真谨慎地处理。这样的话,富士康胜诉的几率不会很高。无非是采取惯用的手段,进行和解。富士康到底能得到什么呢?倒是报社和记者敢于挑战强大财富势力的举动更能赢得赞成。富士康挑战中国舆论监督权、挑战中国法律正义的行为遭人唾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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