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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机与媒体伦理价值的哲学思考           ★★★ 【字体:
重大危机与媒体伦理价值的哲学思考
作者:王宏海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5    

重大危机与媒体伦理价值的哲学思考 
 
摘要:
    重大危机就是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危险或祸害或者已经发生的灾难或祸害给某地区或更大范围的大多数人造成了生存的困难和危险。媒体的伦理价值就是媒体的经济利益和媒体报道的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以及对社会的增益效用。媒体的伦理行为体现了媒体的伦理价值。根据对媒体的伦理价值和伦理行为的分析,提出了媒体面对危机的两个基本原则。 
 
关键词:重大危机; 媒体;伦理价值 
 
    从美国“9。11”事件到传染病SARS在中国爆发;从热带风暴肆虐,地震频繁发生到科索沃、伊拉克等地战争导致无辜百姓的丧生;从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国家对他国的野蛮侵略和占领到现代的人道主义危机。种种令世人痛心疾首灾难频繁发生,既有天灾也有人祸。现代媒体的发达无疑使人们已经脆弱的神经,更加脆弱敏感,人们心里也越来越难以安顿,似乎这个世界越来越不堪一击,人们生活在物质和精神的荒漠,在科学昌明的今天却有如此之多的宗教信仰者(有关资料表明全球有45亿的宗教信仰者)。在全球化蔓延、天灾人祸不断的语境,媒体实际起到了什么作用,应当起到什么作用。这是每个新闻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问题,因此更有必要对媒体应对重大危机进行哲学的探讨。

    一 什么是重大危机?

    重大危机作为理论范畴的提出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紧迫性。既然是重大危机就有其相对之对象,对局外人来说,重大危机有关联性,警示性和反思性。而对于当事人来说,重大危机意味着生存的危险性和应对性,如其没有意识到其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或忽略这种危险,没有及时的应对措施就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付出自己的生存成本。作为国家或团体职公器的媒体,对重大危机的预报道,事中报道和事后报道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就危机的涵义而言。危机是个多重意思的范畴。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出版的《汉语大词典》解释说:第一,潜伏的祸害或危险。三国魏吕安《与嵇茂齐书》:“常恐风波潜海,危机密发。”《宋书·范泰传》:“如此,则苞桑可系,危机无兆。”唐刘言史《观绳集》:“危机险势无不有,倒挂纤腰学垂柳”毛泽东《评国民党十一中全会和三届二次国民参政会》:“须知正是在国民党十一中全会之后,内战危机是空前未有的。”第二,严重困难的关头。亦特指经济危机。瞿秋白《欧文的新社会》:“英国的工业经过了一次大危机又恢复过来了。”第三,危险的机关。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云:第一,潜伏的祸机。《晋书·诸葛长民传》:“富贵必履危机。”第二:指生死成败的紧要关头;第三,即“经济危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曰:第一:指危险的根由:危机四伏。第二:严重困难的关头:经济危机;人才危机。相对媒体报道而言,危机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指潜在的严重危险或祸害;另一方面指严重困难的紧要关头。因此,媒体对危机的报道就可能是事前报道;事中报道和事后报道。当媒体预测可能会出现什么危机,进行报道;危机发生后,如何报道;危机结束后又如何报道。这些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还是哲学层面的问题。
    其次,危机作为历史范畴,它不仅是人们今天所面对的问题,而且古已有之。人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原始社会人们对外在的自然力量难以理解和把握,人类完全在自然的控制下,很难预测将会发生什么事情。而且人们生活在洞穴中随时可能被塌方、山洪暴发等灾异夺取生命。按照历史唯物论和人类学的观点,随着面对的自然灾难越多,人类一方面尽量地利用自身的能力应对自然,一方面为自然灾异的出现找出合理的解释。于是便出现了多神的原始宗教。万物有灵成为原始世界所有人的信仰。后来,由多神崇拜到一神崇拜。这种解释某种意义上也表明了人们应对重大危机的一种意识。在古代中国,人们对自然界重大危机及人类自身的危机,人们通常把重大灾难的发生归咎于苍天,归咎于上帝。《诗经》就有许多人们对天降灾祸的控诉,《诗经·巧言》云:“悠悠昊天,曰父母且。无罪无辜,乱如此幠!” 《诗经·巷伯》“骄人好好,劳人草草。苍天!苍天!视彼骄人,矜此劳人。”人们信仰昊天,可是她却降灾于人;苍天公正,却好坏不分。此外,《易经》、《左传》和《国语》等书也有一些有关人们对一些异相是否意味着重大危机的争论。《左传》载郑国大夫裨灶以善占侯著称,昭公十八年(公元前524年)夏,宋、卫、陈、郑四国同遭大火。裨灶对子产说:“快用玉珪、玉杯、玉勺来禳祭,郑国可免遭火灾。”郑国大夫子产不信其言,认为天道与人道相分,天道不关人道,人也无法知道天道。至汉代,谶纬迷信盛行,谶纬的出现往往又预示着重大的政治危机。西方文化的经典《圣经》亦有诺亚方舟的记载,其本质反映了重大自然灾害危机对人类造成的危险。
    近代,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和人之关系的紧张,发生的自然危机和人际间的危机的频率和程度也越来越大,越来越重。就自然而言,地震、泥石流、洪涝、旱灾和空气水污染等几乎达到了人们难以忍受的地步,已经危及了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就人自身而言,同一地区的武装冲突,不同地区的侵略与反侵略的战争,不同种族的冲突,不同利益集团的战争也越来越大,随着科技的进步,战争和冲突的规模也不断的扩大几乎危险到人类自身的存在;再有,新的传染性疾病的出现及人类培养和制造的生化武器甚至核武器的使用都可能对人类乃至整个地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等等,诸如此类潜在危险或灾难后果。因此,重大危机就是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危险或祸害或者已经发生的灾难或祸害给某地区或更大范围的大多数人造成了生存的困难和危险。艾滋病、非典等传染性疾病的蔓延;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非洲等一些地区的种族屠杀; 1998年中国长江地区的洪灾和2004年9月的俄罗斯的人质事件无一不是重大危机。

     二 什么是媒体伦理价值

    在讨论媒体如何应对重大危机之前,讨论媒体之基本道德意义将更有助于问题之展开和深入。媒体不仅是连接重大事件和受众的纽带和桥梁而且还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喉舌。尽管不同媒体受利益等因素影响,有不同的立场,仍然可以找到媒体伦理的最普遍的意义世界。也就是,说作为媒体伦理所共有的普遍性和共有的本质属性,如对事实的客观展示或陈述,媒体可以选择新闻事实,也可以对新闻事实的某方面适度放大报道,对另方面淡化处理,但基本上媒体不能歪曲事实和制造假新闻(媒体作为战争手段例外)。因此,媒体内在对善和正义的要求和媒体报道时对真善美统一的追求与社会公正相符,有助于社会的增益,也即媒体伦理价值。
    首先,就媒体之共性言,媒体是具有获得自身利益合法性的道德意义实体,媒体对新闻事实的选择必须根据群体的核心价值选取,因为群体受众或民主政治体制下的受众有共同信任,而该信任度直接影响媒体之存在,背叛所在群体价值和歪曲事实为受众所拒斥。就新闻自由来说,似乎媒体有绝对的独立和自由,然如果追问媒体何以能够独立和自由?媒体独立和自由的动因是什么?媒体独立和自由之关系又如何?这必然涉及到媒体的存在根由。正如马克思元理论认为人既是社会的人又是自然的人,首先人自身必须吃穿住行,然后才有道德伦理意识等需要。同样,媒体作为实体也有同样的需求,也就是说,媒体首先得满足自身的基本存在需求才能得以生存,才能使媒体有道德意识和伦理价值。反过来媒体的道德意识和媒体价值理念又影响媒体的存在。而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实体,媒体的道德价值及其理念又对其存在的合法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中国俗语“君子取材,取之有道”。统而言之,任何媒体的存在均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控制,经济利益是媒体存在的根据。
    其次,媒体以经济利益为根据,然此因素仍不足以维系其存在的合法性,维系媒体之生命。如上所言,媒体之存在的根据还应有价值因素,即公正和善良。公正和善良是社会的普遍宿求,作为社会的喉舌,其不仅代表社会阶层、某团体的利益而更应以社会公正为目的,如果某媒体仅为某团体服务而没有得到社会公正和善良的认可,该媒体就无法达到其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这使得媒体合目的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媒体能做什么就是媒体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满足社会公正和善良的要求。如何能实现这一要求呢?实现这一要求的途径又是什么呢?司法独立自主是现代社会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同样,独立和自由也恰好是媒体实现社会公正和善良的较为合理的途径,但如上言独立和自由并不能完全实现媒体伦理的合目的性,因为媒体对自身存在的基础之经济利益欲求要求其满足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媒体内在的紧张必然使其走向分裂,一方面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另方面,必须合目的性。当媒体过分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价值时,媒体就被个体存在实体所异化,尤其是“第四媒体”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媒体自身价值的裂变,难怪法兰克福学派对技术与媒体结合造成的价值堕落和虚拟空间伦理丧失的猛烈抨击。当媒体独立和自由变为仅仅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时,媒体的独立和自由必然走向了其反面------媒体独立和自由的丧失。这个过程并非消极地等待的自身的运动,因为在其分裂的过程中必然受到媒体的另一因素制约和矫正,也就是说得到社会公正和善良的反击。这也是媒体应当做什么的必然结果。如中国中央电视台某娱乐频道作节目时,以猜测俄罗斯人质事件死亡人数多少为题,遭到了受众普遍质疑而取消。再有,美国某媒体在报道美英联军对伊拉克的战争时,制造假新闻和歪曲事实遭到受众的质疑而解聘某记者。最终,经济利益和社会公正得以统一。这样媒体应当做什么不再是个应然的问题而是个实然的问题。从媒体能做什么到媒体应该做什么再到媒体希望做什么,这也是个正---反----合的过程,该过程也是媒体以经济利益为存在基础的社会伦理价值实现的过程,也是媒体的独立和自由到不独立和自由再到独立和自由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由上所论,媒体从存在根据到合目的性的伦理价值实现经历了从媒体自由独立到不独立不自由再到独立自由的正---反---合的辩证否定过程。该过程揭示了媒体报道应有道德价值和意义。如此,媒体报道面对重大危机,应做什么和希望做什么可以得以合理解决。也就是说,媒体面对重大危机在逻辑上必然走向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统一,社会公正和善理所当然地成为媒体报道的终极意义。

    三 媒体应对重大危机之伦理行为

    媒体伦理价值的实现有其内在在发展调整规律,而媒体应对重大危机的行为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媒体行为合社会价值的目的性。也就是说,媒体报道的目的、道德终极标准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增进个体的利益,但不等于每个媒体的个体行为都符合社会的公正和善。因此,分析媒体的伦理行为对于指导媒体如何应对重大危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的伦理行为就是受利害个体的自己意识支配的社会行为。媒体作为个体存在,其伦理行为必然表现为:利他行为、利己行为、害他行为和害己行为四大类。就媒体行为的目的和手段来说,媒体伦理目的也包括利他行为、利己行为、害他行为和害己行为;同样,媒体手段也包括利他行为、利己行为、害他行为和害己行为。二者结合起来,就形成了16大媒体伦理行为:1、完全利己,即目的和手段完全为己而同时也不损人;2、为己利他,即目的和手段利他的同时也求得自身的利益;3、害己以利己,即目的和手段不统一,通过牺牲自己的一部分以换取自己另一部分的利益;4、损人利己,即通过损人的手段达到利己的目的;5、为己利他,即目的利他,手段利己;6、完全利他,即目的和手段均为利他的行为;7、自我牺牲,即当自我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冲突时,牺牲自我以利他人;8、害他以利他,即目的利他,而手段却害他;9、利己以害己,即以利己的手段达到害己的目的;10、利他以害己,即以利他的手段达害己的目的;11、完全害己,即目的和手段均为害己;12、害人以害己,即以害人的手段达害己的目的;13、利己以害人,即以利己的手段达害人的目的;14、利他以害他、即以利他的手段达害他的目的;15、损己以害人,以害己的手段达害人的目的;16,完全害人,即目的和手段均为害人。以上伦理行为包含了媒体可能的行为事实。
    显而易见,日常生活中,任何一种媒体行为都不可能完全由纯粹的单一的类型组成,大多数的情况是混合型的。通过对媒体伦理行为的综合考察,按照媒体的社会公正和善的终极标准,即媒体个体是否增进社会和个体的利益总量,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上的伦理行为可归纳为:
    第一、媒体纯粹的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和为他利己。这些行为符合媒体的伦理价值标准,因而都是道德的和善的,也是应该的。
    第二、媒体纯粹的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4种害他行为和4种害己行为。这里面又有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如媒体为自己的过失,或滥用而自我惩罚等现象,这类等利或等害交换的行为符合公正的原则,具有善的因素;其余的行为违背媒体伦理标准,则为不道德,不应该,恶的。
    第三、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和外部利害混合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出道德的相对性和复杂性。比方说,媒体在利己的同时必害己;利他时必害他的行为。如新浪体育的所谓“诅咒女排”事件。新浪体育为了追求时效性获得自己的利益,却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闻,这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背叛反而害了自己。时效性和真实性在这里成了一对矛盾,而诅咒中国女排的事件得到社会的矫正。这种矫正是受众对新浪的怀疑或排斥为代价的。再比方,利己必害他、利他必害己等矛盾冲突的行为。媒体与媒体的冲突;媒体与某团体的冲突均会发生这种行为。因此,媒体在报道中须权衡利害才能相对实现媒体的道德价值。如西施拉·勃克为暗访中故意欺骗行为申辩的理由:1.避免产生伤害、2.带来益处、3.公平的需要、4.保护真实。这些基本理由在道德上的得与失,必须在得益和损害的平衡之间加以把握。这样,她就不得不对要进行暗访中的欺骗行为提出了几条预设规定:首先,必须问除了用撒谎的方法以外,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来解决这个困难;第二,撒谎的理由是什么,不撒谎的理由又是什么;第三,作为对上面两步骤的检验,我们必须让理智的公民进行判断,看他们是如何看待这些谎言的。显然,媒体的伦理价值的实现是靠多角度的综合分析计算其在是否有益于社会而决定的。当媒体可以实现的社会公正和善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说就是和目的性的,道德的。
    以上媒体伦理行为分析站在媒体自身的角度作为当局人进行考察的。同样,媒体如果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又如何行为呢?根据媒体的伦理行为分析以及媒体的时效性等特殊因素的缘故,媒体是经常处于无自主的状态。尤其当媒体面对重大危机时,其伦理意义和终极关怀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综上所述,当媒体面对重大危机时,媒体选择第一种媒体行为,即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和为他利己就成为最高的善,这也是媒体的应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和国家社会价值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既可以受到国家的支持也能得到人民的肯定。这理所当然成为媒体面对重大危机的第一原则。如中国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得到了广大人民欢迎和肯定。朱镕基1998年10月7日给央视《焦点访谈》赠言:“群众喉舌,舆论监督,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说明新闻媒体的价值和意义。
    事实上,面对重大危机,媒体不可能总是表现出自然和理智的合目的性,也不可能总是表现出绝对的伦理价值。这也就是媒体面对重大危机的第2原则,“最大最小原则”。因为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工具,不管被报道的是什么人或什么事件,为了追求实效性和经济效益而都极易伤害被报道者。而媒体不是法官,它只有报道权而没有审判权。即使报道罪犯也应对其有最起码的尊重,这就体现了媒体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怀。有时媒体在不明其报道可能产生的道德增益和损减的差的情况下,媒体暂时无法确定其报道是否合乎道德规范。媒体只有在如实地陈述事实才最妥当,如《南方都市报》对非典的报道就证明了他的价值。这样,即使报道影响是最小的,也可获得最大的社会价值。这就可借用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哲学思想,媒体面对重大危机的伦理原则也就是“最大最小原则”,即“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媒体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和舆论作用,当重大危机未发或已经发生。媒体报道时无法准确地预知报道发生后的后果,过分的报道和渲染会引起灾难性的后果,导致伦理价值的丧失。而没有足够的报道又不能达到社会公正和善的目的,这种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媒体面对重大危机,采取相对保守的价值中立态度则相对地更能增益社会,有助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从此意义上,媒体也就实现了其应对重大危机的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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